《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也是世界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方应根据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迄今为止,已有167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其中57个国家已批准了公约。2006年1月,《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规定,《公约》生效5年后要杜绝所有的烟草广告。
在我国,针对禁止烟草广告早已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禁止烟草广告如同烟民戒烟一样困难重重。一方面烟草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通过模糊广告主题、进行赞助活动,绕开现有法规对烟草广告的界定,设法达到宣传目的。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更是将烟草广告直接送上了户外广告牌。另一方面,相关广告法规自身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公约》规定烟草制品的外包装广告必须带有不少于包装可见部分1/3的警示语,而现有法规仅规定其不得少于10%,不少产品的警示语更是可以忽略不记。由此可见,要达到《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规定的2011年禁止一切烟草广告的目标,还需要对禁止烟草广告的相关法规做进一步的严格与完善。
值得庆幸的是,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今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的“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暨修改《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研讨会”在云南召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国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共同针对履行《公约》、禁止烟草广告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对现有烟草广告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公约》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预见,在各相关部门的合作下,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的规定在我国逐渐实现,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也必将跟进。2011年,一个更加清新的环境等待着人们,烟草广告要想再登“大雅之堂”,恐怕不那么容易了。
